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年滿16歲以上之男女工人,其所從事之職業符合內政部頒訂之產職業分類標準或主管機關認定之職業而本區域內未有該業工會組織,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可加入本會。
【一】無一定雇主從事職業之勞工。
【二】具有勞資雙身份,從事職業而未雇用他人者。
【三】其他或本市未設立職業工會之勞工。
1、政府保費補助40%、會員自付60%。
2、勞工職訓課程。
3、國內外自強活動。
4、九九重陽敬老活動。
5、子女獎學金。
6、五一勞動節紀念品。
※各項活動隨繳款單寄公文通知
1、老年給付。
2、失能給付。
3、傷病給付。
4、生育給付。
5、本人死亡給付。
6、職災醫療給付。
7、直系家屬死亡給付。
一、入會方式有二種:
1、經由會員介紹:
① 本人身分證正本。
② 一吋或二吋相片1張。
③ 本人印章。
④ 本會會員印章、聯絡電話、會員編號。
2、非會員介紹:
① 本人身分證正本。
② 一吋或二吋相片1張。
③ 本人印章。
④ 工作證明(需用本會制式表格填寫、請點選右方連結下載)。 工作證明表下載
⑤ 介紹人(親戚、朋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印章、聯絡電話。
二、眷屬加保:
① 戶口名簿。
② 年滿二十歲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需檢附學生證影本一份)。
③ 畢業一年內無工作之子女。(需檢附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④ 退伍一年內無工作之子女。(需檢附退伍令影本一份)。
⑤ 外籍配偶(檢附護照、居留證)取得居留證件,同時在台灣住滿6個月才能加保。
三、入會時超過55歲以上或投保薪資要高於22000元時(需檢附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表一份)。
※要高於22000元的投保薪資需持續8個月以上;勞保須在保中。
※入會滿一年以上要調漲薪資,請本人攜帶會員證、印章親自到工會辦理。
四、本人或眷屬(眷屬有要加入健保者)如領有殘障手冊須附影本一份。如未當場告知有殘障手冊,入會時已收之全額費用,不另沖退。
第一次入會費 1000元【退會時不退費】
經常費 150元×3個月= 450元【退保時,不退費】
勞保費1279元×3個月=3837元【投保薪資22000元】
健保費 675元×3個月=2025元【投保金額24000元】(有眷屬需另加計)
團保費 50元×5個月= 250元【採預繳制,入會的次月生效】
1個月2104元×3個月=6312元+團保費250元 + 入會費1000元=7562元(入會時現場收費,眷屬健保費另計)
投保薪資 | 常年會費 | 勞保費 | 健保費 | 合計 |
220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1279元×3個月=3837 | 675元×3個月=2025 | 6312元 |
240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1395元×3個月=4185 | 675元×3個月=2025 | 6660元 |
276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1604元×3個月=4812 | 777元×3個月=2331 | 7593元 |
303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1762元×3個月=5286 | 853元×3個月=2559 | 8295元 |
348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2024元×3個月=6072 | 979元×3個月=2937 | 9459元 |
382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2221元×3個月=6663 | 1075元×3個月=3225 | 10338元 |
439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2552元×3個月=7656 | 1235元×3個月=3705 | 11811元 |
458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2663元×3個月=7989 | 1289元×3個月=3867 | 12306元 |
1、第一次入會須當場繳費下期開始工會會另寄繳費單請至7-11繳費(另計手續費20元)。
2、費用【3個月收一次】:
一一01月-03月保費繳費期限01月1日至01月30日
一一04月-06月保費繳費期限04月1日至04月29日
一一07月-09月保費繳費期限07月1日至07月30日
一一10月-12月保費繳費期限10月1日至10月30日
3、繳費單如逾期未繳,請打電話到工會重新補寄一張繳費單,逾期一律加收20元郵資。
台南市勞工團體動態表 中華民國106年第4季(10月至12月) |
||||||||||||
工會名稱 | 本季底會員人數 | 上季底會員人數 | ||||||||||
台南市總工會 | (團體會員數)個 | (團體會員數)個 | ||||||||||
產業工會 | 男 | 女 | 共 | 男 | 女 | 共 | ||||||
台南市各業工人聯合會 | 男 | 1652 | 女 | 2124 | 共 | 3776 | 男 | 1629 | 女 | 2125 | 共 | 3754 |
勞工團體動態統計編製說明:
一、目的:明瞭本巿勞工團體之動態,以供主管機關作為會務管理及輔導之參考。
二、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巿經核准成立之總工會、產職業工會均為統計對象。
三、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次月5日前填報,FAX:2983054)
四、有關法令規章: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並作為工會評鑑項目之一。
五、表號:社會類26-2勞工團體動態表
增進會員智能、發展勞工事業、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促進會員福利 協助推行政令。
現任常務理事李博雄先生有感於隨著時代進步,行業的種類越來越多,發現有些不足法定人數或因工作性質不易歸屬那一個工會的各業工人面臨没有工會加入的窘境,遇到問題,也無法找到屬於自己的工會協助,相當困擾。因此於八十七年四月六日依法組織成立登記在案。
藉由組織、廣吸人才、精英匯集、指標培訓,使工會成為勞工職能訓練中心
1. 改善勞工生活品質與工作效率
2. 培養勞工第二專長強化競爭力
1. 服務
2. 創新
3. 合作
1. 訓練對象以本會會員為主,一般民眾為輔。
2. 以會員需求導向辦理相關課程。
3. 培養會員擁有第二專長,提升會員競爭力。
1. 鼓勵會員終身學習,提升職能能力。
2. 辦理符合需求課程,培養第二專長。
3. 提升勞工服務品質,訓練學習環境。
87年4月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5年4月8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年2月13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2月05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2月19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各業工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增進會員智能、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境內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會員就業輔導。
(3)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4)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5)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6)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7)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8)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9)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10)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六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工人,其所從事之職業符合內政部頒訂之產職業分類標準或主管機關認定之職業而本區域內未有該業工會組識,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加入本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第八條規定勞健保不得分開保。
本人若為第一類保人、低收入戶健保資格取消後,工會有權將健保逕予轉入。
(1)無一定雇主從事職業之勞工。
(2)具有勞資雙重身份,從事職業而未雇用他人者。
(3)其他本市未設立職業工會之勞工。
第七條: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無行為能力者。
(3)離職轉業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即得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眷屬追溯轉入、補中斷時,強制現金繳清,不得追溯後向健保局報欠費分期。
第十條:會員有發表、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項費用,常年會費、勞保費、健保費(每三個月繳納一次),如逾期為繳納者本會得加收相關衍生費用。會員如逾六個月未繳會費及各項代繳之費用者,得視同自動退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依規定辦理除名退會,並逕向勞保局申報退保。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事情,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各項費用,除名後的會員,不得再加入本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時應到本會辦理退會手續,但入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費不得請求退還。
第十五條:保留會員者每年一月底前應繳會費1年份,經催繳未繳者,工會逕予除籍,當年3月31日退會除籍,隔年由大會追認審查。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及上級工會代表若干人。 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後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工會,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執行監事會決議,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凡具有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種團體者,不得當選為工會代表及理事、監事。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得聘請有給職總幹事一人及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1)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2)理監事之選舉。
(3)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
(4)會員之處分及除名。
(5)審查本會預、決算。
(6)基金之籌募。
(7)決議本工作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
(2)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3)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4)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移轉及會員勞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5)擬訂年度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6)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7)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8)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9)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
(2)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3)對外代表本會。
(4)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5)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3)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1)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2)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3)綜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為配合本會會計年度及理監事任期,會員代表大會日期定於每年二月間舉行並於15日前通知全體會員代表,如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分別召開會議一次,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會員代表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訂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之,經常會費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按期繳納(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第三十三條:本會財產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結束後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本會因配合大會召開及理監事任期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年滿16歲以上之男女工人,其所從事之職業符合內政部頒訂之產職業分類標準或主管機關認定之職業而本區域內未有該業工會組織,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可加入本會。
【一】無一定雇主從事職業之勞工。
【二】具有勞資雙身份,從事職業而未雇用他人者。
【三】其他或本市未設立職業工會之勞工。
1、政府保費補助40%、會員自付60%。
2、勞工職訓課程。
3、國內外自強活動。
4、九九重陽敬老活動。
5、子女獎學金。
6、五一勞動節紀念品。
※各項活動隨繳款單寄公文通知
1、老年給付。
2、失能給付。
3、傷病給付。
4、生育給付。
5、本人死亡給付。
6、職災醫療給付。
7、直系家屬死亡給付。
一、入會方式有二種:
1、經由會員介紹:
① 本人身分證正本。
② 一吋或二吋相片1張。
③ 本人印章。
④ 本會會員印章、聯絡電話、會員編號。
2、非會員介紹:
① 本人身分證正本。
② 一吋或二吋相片1張。
③ 本人印章。
④ 工作證明(需用本會制式表格填寫、請點選右方連結下載)。 工作證明表下載
⑤ 介紹人(親戚、朋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印章、聯絡電話。
二、眷屬加保:
① 戶口名簿。
② 年滿二十歲在學就讀且無職業之子女(需檢附學生證影本一份)。
③ 畢業一年內無工作之子女。(需檢附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④ 退伍一年內無工作之子女。(需檢附退伍令影本一份)。
⑤ 外籍配偶(檢附護照、居留證)取得居留證件,同時在台灣住滿6個月才能加保。
三、入會時超過55歲以上或投保薪資要高於22000元時(需檢附勞保投保資料明細表一份)。
※要高於22000元的投保薪資需持續8個月以上;勞保須在保中。
※入會滿一年以上要調漲薪資,請本人攜帶會員證、印章親自到工會辦理。
四、本人或眷屬(眷屬有要加入健保者)如領有殘障手冊須附影本一份。如未當場告知有殘障手冊,入會時已收之全額費用,不另沖退。
第一次入會費 1000元【退會時不退費】
經常費 150元×3個月= 450元【退保時,不退費】
勞保費1279元×3個月=3837元【投保薪資22000元】
健保費 675元×3個月=2025元【投保金額24000元】(有眷屬需另加計)
團保費 50元×5個月= 250元【採預繳制,入會的次月生效】
1個月2104元×3個月=6312元+團保費250元 + 入會費1000元=7562元(入會時現場收費,眷屬健保費另計)
投保薪資 | 常年會費 | 勞保費 | 健保費 | 合計 |
220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1279元×3個月=3837 | 675元×3個月=1926 | 6312元 |
240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1395元×3個月=4185 | 675元×3個月=2025 | 6660元 |
276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1604元×3個月=4812 | 777元×3個月=2331 | 7593元 |
303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1762元×3個月=5286 | 853元×3個月=2559 | 8295元 |
348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2024元×3個月=6072 | 979元×3個月=2937 | 9459元 |
382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2221元×3個月=6663 | 1075元×3個月=3225 | 10338元 |
439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2552元×3個月=7656 | 1235元×3個月=3705 | 11811元 |
45800元 | 150元×3個月=450 | 2663元×3個月=7989 | 1289元×3個月=3867 | 12306元 |
1、第一次入會須當場繳費下期開始工會會另寄繳費單請至7-11繳費(另計手續費20元)。
2、費用【3個月收一次】:
一一01月-03月保費繳費期限01月1日至01月30日
一一04月-06月保費繳費期限04月1日至04月29日
一一07月-09月保費繳費期限07月1日至07月30日
一一10月-12月保費繳費期限10月1日至10月30日
3、繳費單如逾期未繳,請打電話到工會重新補寄一張繳費單,逾期一律加收20元郵資。
台南市勞工團體動態表106年第4季(10月至12月) | ||||||||||||
工會名稱 | 本季底會員人數 | |||||||||||
台南市總工會 | 會員數(個) | |||||||||||
產業工會 | 男 | 女 | 共 | |||||||||
台南市各業工會 | 男 | 1652 | 女 | 2124 | 共 | 3776 |
台南市勞工團體動態表106年第3季(07月至09月) | ||||||||||||
工會名稱 | 上季底會員人數 | |||||||||||
台南市總工會 | 會員數(個) | |||||||||||
產業工會 | 男 | 女 | 共 | |||||||||
台南市各業工會 | 男 | 1629 | 女 | 2125 | 共 | 3754 |
勞工團體動態統計編製說明:
一、目的:明瞭本巿勞工團體之動態,以供主管機關作為會務管理及輔導之參考。
二、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巿經核准成立之總工會、產職業工會均為統計對象。
三、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次月5日前填報,FAX:2983054)
四、有關法令規章: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並作為工會評鑑項目之一。
五、表號:社會類26-2勞工團體動態表
增進會員智能、發展勞工事業、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促進會員福利 協助推行政令。
現任常務理事李博雄先生有感於隨著時代進步,行業的種類越來越多,發現有些不足法定人數或因工作性質不易歸屬那一個工會的各業工人面臨没有工會加入的窘境,遇到問題,也無法找到屬於自己的工會協助,相當困擾。因此於八十七年四月六日依法組織成立登記在案。
藉由組織、廣吸人才、精英匯集、指標培訓,使工會成為勞工職能訓練中心
1. 改善勞工生活品質與工作效率
2. 培養勞工第二專長強化競爭力
1. 服務
2. 創新
3. 合作
1. 訓練對象以本會會員為主,一般民眾為輔。
2. 以會員需求導向辦理相關課程。
3. 培養會員擁有第二專長,提升會員競爭力。
1. 鼓勵會員終身學習,提升職能能力。
2. 辦理符合需求課程,培養第二專長。
3. 提升勞工服務品質,訓練學習環境。
87年4月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5年4月8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年2月13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2月05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2月19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各業工人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增進會員智能、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境內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會員就業輔導。
(3)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4)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5)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6)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7)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8)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9)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
(10)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六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工人,其所從事之職業符合內政部頒訂之產職業分類標準或主管機關認定之職業而本區域內未有該業工會組識,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均加入本會。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第八條規定勞健保不得分開保。
本人若為第一類保人、低收入戶健保資格取消後,工會有權將健保逕予轉入。
(1)無一定雇主從事職業之勞工。
(2)具有勞資雙重身份,從事職業而未雇用他人者。
(3)其他本市未設立職業工會之勞工。
第七條:有下列各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1)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無行為能力者。
(3)離職轉業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即得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眷屬追溯轉入、補中斷時,強制現金繳清,不得追溯後向健保局報欠費分期。
第十條:會員有發表、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項費用,常年會費、勞保費、健保費(每三個月繳納一次),如逾期為繳納者本會得加收相關衍生費用。會員如逾六個月未繳會費及各項代繳之費用者,得視同自動退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依規定辦理除名退會,並逕向勞保局申報退保。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他不法事情,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各項費用,除名後的會員,不得再加入本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時應到本會辦理退會手續,但入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費不得請求退還。
第十五條:保留會員者每年一月底前應繳會費1年份,經催繳未繳者,工會逕予除籍,當年3月31日退會除籍,隔年由大會追認審查。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及上級工會代表若干人。 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後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並由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工會,連選得連任一次。監事組織監事會並由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執行監事會決議,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凡具有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種團體者,不得當選為工會代表及理事、監事。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得聘請有給職總幹事一人及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1)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2)理監事之選舉。
(3)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
(4)會員之處分及除名。
(5)審查本會預、決算。
(6)基金之籌募。
(7)決議本工作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
(2)處理工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工會。
(3)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4)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移轉及會員勞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5)擬訂年度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6)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7)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8)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9)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
(2)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3)對外代表本會。
(4)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5)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3)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1)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2)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3)綜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為配合本會會計年度及理監事任期,會員代表大會日期定於每年二月間舉行並於15日前通知全體會員代表,如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分別召開會議一次,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均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代表如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會員代表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訂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之,經常會費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按期繳納(每三個月繳納一次)
第三十三條:本會財產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結束後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送監事會稽核。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本會因配合大會召開及理監事任期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